EXAM DISCIP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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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考试违纪、一般考试作弊与严重考试作弊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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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规总览考试违纪一般考试作弊严重考试作弊
校规总览
第二十八条 在各级各类考试中违纪和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警告 → 严重警告 → 记过 → 留校察看 → 开除学籍
具体处分依据行为性质、情节和相应条款确定。
第二十八条(一) · 第1—2页
考试违纪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该科目成绩以零分计:
- 开考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仍继续答题的;
- 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或草稿纸未立即予以拒绝并报告监考老师的;
-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 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试材料的;
- 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以手势、暗号等传递信息的;
- 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或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无效,故意扰乱考场秩序的;
- 主动加入传播考试相关内容的QQ群、微信群等网上交流群或被他人强拉进群但知情后没有主动退出,尚未实施作弊行为的;
-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考试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二) · 第2—3页
一般考试作弊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般考试作弊,该科目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 携带手机、智能手表、平板电脑、蓝牙耳机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的;
- 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纸条等物品,或抄袭试题答案相关内容的(含试卷分析结果);
- 在考场设施上或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 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的;
- 强拿、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 为他人违纪或作弊行为提供方便的;
- 偷看他人试卷、答卷或草稿纸的;
- 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的;
- 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或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的;
- 在答卷上故意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 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 被监考人员认定为考试违纪后,态度恶劣,影响极坏的;
-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 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其他一般考试作弊行为。
第二十八条(三) · 第3—4页
严重考试作弊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的;
- 第二次考试作弊的;
- 组织考试作弊的(包括创建考试相关内容的QQ群、微信群等网上交流群);
- 利用手机、智能手表等通讯工具拍摄或传播考试相关内容的;
- 拒绝配合监考人员检查其通讯工具是否已接收或发送了考试相关内容的;
- 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 向他人出售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 被监考人员认定为考试作弊后,态度恶劣,影响极坏的;
- 其他严重考试作弊行为。